2023详解离婚财产分割(泰安离婚财产律师的权威指南)
- 泰安婚姻财产纠纷
- 2023-08-18 14: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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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呢
1、夫妻离婚时,所需分,只能分为夫妻共有财产
共同财产有两种情况:
(一)夫妻就资产达成协议的,按照财产协议约定的共同部分进行分割。
(二)夫妻之间没有财产协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但是,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对资产的贡献规模等因素,也可以有所不同。
夫妻共有财产如下:
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利润;③知识产权收入;④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资产外,继承或者赠与的资产;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协商一致,中便财产协议不明,能产生效力吗?协议中没有分割的资产,如何分割?
(1)协议离婚但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不明确:
当双方都认为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没有必要的时候,夫妻为了早点拿到,早点解放,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没有详细说明资产和处理方法。夫妻只写“已完成”字样分割资产,然后在财产分割实施过程中发生反生纠纷。当双方向法院提起争议时,如果法院作出判决,再次分割资产,就等于否定了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即使能约束双方,法院也不会轻易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这种离婚协议,虽然承诺比较笼统,但只要对子女抚养和资产达成明确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双方的协议,相当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必须遵守。
(2)协议中未分割的资产,如何分割
协议离婚时,双方应当就子女的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协议。孩子的抚养不会遗漏,但资产很容易遗漏。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夫妻共同财产常年由一方控制,另一方根本不知道具体情况,可能会出现对方故意隐瞒的情况。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3、达成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如何确定离婚协议?
婚姻法解释三: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人民法院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失败,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按揭支付全部房款,取得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子,离婚时房子增值,怎么分?(离婚时房产分割)
(1)房产登记在谁名下,产权就是谁,没有争议。
(2)婚前支付的房款,谁支付的,房款就是谁。
(3)婚后月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分割(一般均分)。
(4)如何划分房屋增值部分:法院(外国法院不统一)的一般处理是:婚前首付和月供与婚后月供的比例,按此比例计算增值部分的份额和婚后月供的份额。
5.一方婚前按揭支付全部房款,但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款的,离婚时房屋增值,房屋如何分割(离婚时房产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不同于上一种情况,房产证是婚后取得的。由于一方购买房产,房产证可能晚于结婚登记证之日,一般法院仍会以上一种方式确定房产的产权和所属资产的分割。
6、婚前购买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但购房款和月供由一方支付,房产如何分割?
(1)明确产权:离婚时房屋产权为按份共有关系。
(2)价格:市场价格。
(3)分割方法:房产证,注明各自份额的,按注明份额分割。未注明份额的,按各自50%分割。
(4)婚前首付和月供证明全部由其支付的,应为全部支付。(5)房屋升值部分:正常分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资产。对方婚后参与偿还贷款的,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特点,但对方以个人财产偿还的部分应当全部退还;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部分,应当退还其中一半。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也同意出资的,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偿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是,对于第一期和已归还的贷款,对方出资偿还的部分应当全部退还。
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是基于双方同意购买房屋共同所有,虽然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其抵押贷款负债为共同债务。但对于当事人出资比例差异较大,婚后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期限较短的,可参照当时出资比例分割财产,不得参半分割。
7.夫妻婚后按揭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离婚时房产分割)
(1)明确产权:夫妻婚后按揭购买财产,无论财产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会在产权证上加上孩子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在分割财产时,保留孩子的份额。(2)明确价格:
法院将根据市场价格(双方可协商确定价格,双方不能协商,法院将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明确股权部分的负债部分。如果有银行贷款,应扣除银行贷款,然后进行分割。谁获得房屋产权,谁将继续承担银行贷款,并获得房屋一方的补偿。如果双方都不要求房屋产权,可以出售,然后分割出售账户。
8.父母为子女结婚所支付的买房出资,是否构成对子女的赠与。
当父母实际投资时,在实际意义不明的情况下,没有数据表明投资特征的前提下,从社会常识的角度确定为赠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投资者形成借款人的,本条规定不能适用。当然,证据应当在当事人离婚诉状前形成。父母在离婚诉状中解释或确认不是赠与意义的,不足以排除赠与的确定。
实践中的投资协议可以证明,此外,我们还应该用我的资金线索来检查投资和特征是否属实。实践中,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从社会常识来看,可以认定为明确赠与子女一方,这部分出资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父母出资时的书面协议或者声明,确认投资者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法院一般应当认定为赠与双方。
9.离婚时,夫妻共同股份能否分割?(离婚时的股权分割)
夫妻共有股权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有财产投入有限公司取得的股东权利。无论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都记录在股东名单上,股份都是夫妻共有的,是夫妻共有的财产。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1、出资额。2、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的权力分配方案确定或取得利益(一般指股东分红)。3、夫妻一方作为公司股东,对企业拥有的股东权为夫妻共有财产,有权要求分割(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割公司股份时,不仅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还要符合破产法的规定。一般来说,公司股权要评估,企业其他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购买股权的,要求分割股东的当事人取得股权转让款,其他股东放弃购买,要求分割股权的当事人持有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
具体分割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1)夫妻协商将部分或全部出售给持有公司股东的配偶,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就出资额转让份额与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出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资所得资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出让或者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10.双方共同投资的夫妻公司股份如何分割?(离婚时房产分割)
今天的公司,许多只有夫妻为公司股东,如公司股份全部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如夫妻股份,夫妻婚姻矛盾,将使公司难以正常经营,不控制公司财务方不能经营公司,不能驾驶权利。即使夫妻离婚后仍能合作,也涉及到如何分割股份。很多这样的公司,因为公司注册是夫妻一方注册(一般是男性),在工商注册时,双方在公司的股份可能并不平等。双方离婚时,是按照工商登记的份额还是婚姻法的规定分割。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按平等划分。由于《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约束其婚前、婚后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管理、收入和处分的法律制度。这种协议的内容应该是明确的。以夫妻名义注册的股权,即使被称为承诺,也是对出资比较的协议,但公司利润分配、股份所有权和公司债务的分担并不明确。对注册股份所有权的承诺显著不公平。也与《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制精神不符。
实践中的分割方法:
(1)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不受离婚影响的,可以保持企业整体不变。根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直接分割股份,双方持有一定份额的股份,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利润。
(2)夫妻公司一方仅挂名,不参与经营,无经营能力。离婚后,双方不能共同经营。公司95%的股权可以归属于具有经营能力的一方,分配给绝大多数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3)公司账务齐全,公司、企业状况不好,协商解散公司的,可以在结算后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11.一方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出资,另一方不是企业的合伙人。夫妻协商一致,将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时,如何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分割出让所得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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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退火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12.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开设独资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
(1)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应当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取得公司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取得公司的一方应当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不愿经营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办理资产结算处理。
13.婚前一方所有股份在婚后升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权的升值和水果一样是法律意义上的事物。根据理论,事物的权力是主体,主体是婚前财产,股权增值也应认定为婚前财产。此外,婚后保留在公司婚前股权的升值部分并不直接属于《公司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范围。但我们认为,我国婚后所得资产制度的特点之一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同于婚姻关系期间这类资产的利润所有权,收入所有权不再属于财产所有人,而是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婚前股份的红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红利外,继续留在公司的剩余利润转化为企业经营资本和公司资产积累的婚后升值部分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4.婚后一方挣钱,一方在家没有收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虽然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非常文明的程度,每个人的平等都是由社会提倡的,但在当今社会,有许多家庭要么是因为良好的经济状况,要么是因为孩子,要么是因为其他情况,夫妻一方工作,另一方不工作(更多的女性)。很长一段时间后,许多家庭,丈夫的事业成功了,他经营的公司或其他工作的收入非常高,家庭的所有资产都是由丈夫创造的。由于各种原因,夫妻关系破裂,离婚时,婚姻登记后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仍按各自的一半分割。但有时考虑到对家庭的贡献,财产分割有点不同。
15.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如何分割?
中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采用登记制度,不仅完成婚姻关系以登记为准,解除婚姻关系也以离婚登记为准。生活中经常有夫妻因为感情不好而分居,但没有离婚登记,无论分居多长时间,双方仍在法律意见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仍应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下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利润;(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所得资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除外;(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6.两地长期分居,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夫妻分居管理和使用的婚姻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各自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属于各自。如果双方分割的财产相差太大,差额部分由多个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资产支付给另一方。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根据生产活动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具体处理也可以有所不同。
提示:
夫妻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个人关系,而且也解除了财产关系。夫妻是世界上最亲密的关系,尤其是因为热爱爱情携手结婚的男女,日夜难以分割,资产如何分割清楚。但当双方想要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是一个特别关注的问题。在这里,有几点需要提醒你:
(1)对于一些家庭财产特征复杂的家庭,当事人结婚或结婚时,最好明确个人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别,防止共同财产的无限扩展。特别是对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如有升值,升值部分归属作出承诺。例如,有些当事人在结婚前,一方或双方都注册了公司,公司经营良好,一方或双方都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方或双方都有抵押财产,一方或双方都有巨额存款或其他投资。为防止婚后双方发生冲突,万一婚姻要解体,财产纠纷少,损害少。建议建立个人独有资产制度。许多当事人认为,当双方关系良好,关系良好时,这种建议不能开放,特别是当一方的资产非常有利时。事实上,这只是一种心理状态,如果当事人在关系开始时仔细提到这个问题,只要上面是真爱对方,不是因为资产,这种资产个人制度是合理的。(夫妻财产协议)
(2)财产协议最好以书面形式达成。夫妻财产的口头协议自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可能承担不能证明的不利后果。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关系很好,只是口头协议,或者在现实生活中达成默契,没有签署正式的书面协议,所以在未来,因为对方不承认,他们没有证据,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此,一般建议双方必须选择书面形式的财产协议。
(3)不要将离婚财产分割视为逃避债务的一种方式。在我们接触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为了恶意逃避债务,同意将夫妻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中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债务承担责任。当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时,无论夫妻是否承诺资产,只要人们不知道夫妻有协议,夫妻都必须对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对于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有约定的事实,夫妻非负债一方负有证明责任(司法实践中比较困难)。
(4)在生活中,注意检查和保留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特别是,我们应该提醒女性,因为在我们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有女性,因为婚后生孩子,照顾家庭生活和其他因素,她们不工作,也不知道丈夫的收入。特别是,许多家庭,是丈夫婚前婚后的企业,公司的经营和丈夫的经济状况,妻子根本不掌握。当夫妻关系很好时,女人觉得只要丈夫养家,她们就不想担心。但当双方都想离婚时,女性突然意识到自己很无助,有时甚至我们的律师也会感到困难。因为许多当事人,当他在社会上经营公司和其他活动时,当他发现夫妻关系有一些问题时,他会非常小心资产,提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离婚时,女人知道丈夫有巨大的财产,但没有证据,分割财产也会非常不利。
(5)在我们处理的离婚诉讼中,通常有很多当事人会情绪化,尤其是女孩和朋友,处理改变主意的丈夫,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只是愤怒地离开,什么都不要,放弃资产。在这里,作为一名律师,我特别想提醒我的朋友,当爱情消失了,离婚已经成为必要的时候,我必须记住为自己的权益而战,不要轻易放弃他们的财产,不要生气和怨恨。一些当事人,经过几年的努力,十多年积累的资产,愤怒地放弃了。当你放弃的时候,想想生活中没有回头的岁月,从二十多岁开始就不可能回家,离婚后,你需要继续从离婚的年龄奋斗,你还能赚回现有的资产吗?尤其是女性。因此,在离婚时,我们必须尽可能地了解夫妻的共同财产,分享公平。为未来的生活稳定留下基础。
离婚时分割夫妻财产,这里的财产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夫妻婚前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同时,根据不同财产的不同情况,分割方法也有所不同。
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财产一般由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对于在婚姻持续过程中承担更多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家庭责任的人,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赔偿。对方不赔偿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一、如何分割离婚财产
1、夫妻在婚姻期间形成的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夫妻共同分割,各占一半。
2、在法庭审判中,要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人人平等,保护妇幼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合理解决
3、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什么资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以下资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赔偿或者赔偿;
3、遗书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2023年《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利的原则作出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2023年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外,还有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的50个法律要点(含《民法典》新规)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39条)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姻法》第19条)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没有前述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应属夫妻共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9)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10)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1)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13)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19条、22条)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个人财产:夫妻间没有前述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是: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7)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9)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10)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婚姻法》第18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22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民法典》第106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需注意的是,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被《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废止。
6.共同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19条)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7.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8.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9.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0.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13.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
14.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1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
16.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
1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
离婚的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1、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1、人人平等原则。
2、照顾儿女利益的原则。
3、有益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损坏、损坏的,另一方不予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财产分割过程是怎样的
1、明确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在当事人提供的前提下,法院不主动调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财产的分割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财产之前,如果“家庭”与“大家庭”共同生活,尚未分割,首先要分割财产,严格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大家庭共同财产,区分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先调解,调解不能再判决,即双方应当先协商,提出分割方案,然后由法院审查确定;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先提出分割方案,在相互理解、相互让步的基础上,尽量使双方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作出判决。
近年来,许多人离婚是因为一方作弊,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作弊一方少资产或资产,只要当事人强烈建议按规定分配,一方也无助,从道德上讲,他们的作弊是对家庭的损害,受害人应该主动给无过错方更多的资产,以配得上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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